•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13 16:36:40 股吧网页版
全胜物流: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3


证券代码:831151 证券简称:全胜物流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全胜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2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全胜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全胜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上海全胜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
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少于《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并递交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第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
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书面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以公告方式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法规、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