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证券代码:831151 证券简称:全胜物流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全胜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2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全胜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全胜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全胜物 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
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 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
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自本制度通过之日起公司再次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
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专用账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不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七条 公司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
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未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 公司不得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
第十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
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基本满足保本要求;
二、流动性好;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
四、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一条 使用闲置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
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
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情况与公司原定募集资金用途相比,出现以下
变化的,视作改变资金用途: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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