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1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 年 2 月 11 日,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25 年 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独立董事孙加林、李红斌、杨向红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5 年 2 月 12 日,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就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
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2025 年 2 月 13 日至 2025 年 2 月 23 日,公司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
及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内部信息公示栏对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
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8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
(http://www.bse.cn)披露了《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5-027)。
4、2025 年 3 月 4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于 2025 年 3 月 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披露了《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8)。
5、2025 年 3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
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2025 年 3 月 11 日,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就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
计划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不存在下列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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