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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17 17:59:02 股吧网页版
艾科新材: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艾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17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艾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135 号
致:广州艾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艾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1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艾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广州艾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广州艾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广州艾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会议的召开,并监督了本次会议议案表决票的投票和计票过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并于2025年3月2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25-007),确定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召开本次会议。《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方式、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17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红领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8,310,49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8.5008%。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会议通过现场投票的方式对《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根据现场会议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并统计现场投票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的表决票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及其表决情况为:

1、议案名称:《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8,310,4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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