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4-09-22
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纳地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
目录
一、关于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 3
二、关于环保、质量及安全规范 ......................................... 4
三、关于同业竞争 ................................................................. 6
四、关于关联关系 ................................................................. 7
五、公司性质为外商投资企业期间的合法合规情况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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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纳地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纳地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与苏州纳地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贵公司或股份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贵公司的
委托,担任贵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以下简称“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
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以下简称“《1
号指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以下简称“《2号指
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3号指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关于苏州纳地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
意见书》”)。现本所就相关问题,在本所已经出具上述《法律意见书》的基础上,
出具本《关于苏州纳地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
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声明同
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2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有关定义与《法律意见书》
中的定义一致。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股份公司如下保证:股份公司已经提供了
本所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经本所核查,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或正本一致。对于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
部门、股份公司、主办券商或其它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与本次挂牌有关
的其它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要
求,对股份公司本次挂牌的合法性及对本次挂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
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
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
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依赖具备资质
的专业机构的意见对该等专业问题作出判断。
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
精神,对股份公司为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
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对股份公司的
行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审查、
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股份公司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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