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2-05
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吴永高收购南通华尔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圆融时代广场23幢B座509-510室
电话:0512-62585872传真:0512-62585873邮编:215027
南通华尔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
目录
释义......3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7
二、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及相关协议......12
三、本次收购的资金总额、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15
四、本次收购的批准和授权......15
五、本次收购的目的......15
六、本次收购的后续计划......16
七、本次收购对公司的影响和风险......17
八、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在报告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与公司的交易情况......19
九、收购人及其控制企业、关联方收购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买卖公司的股票情况......19
十、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20
十一、结论意见......20
南通华尔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本所 指 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吴永高收购南通华
本法律意见 指
尔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
收购人 指 吴永高
被收购人、华尔康、
指 南通华尔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公众公司
转让人、
指 海门康宝服装厂
康宝服装厂
永业投资 指 南通永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吴永高以现金方式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收购海门康宝服装厂持有的南通华尔康医疗科技股
本次收购 指
份有限公司9,185,740股流通股(占华尔康总股本的
39.938%)
《收购报告书》指 《南通华尔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吴永高与康宝服装厂签署的《关于南通华尔康医疗科
《股份转让协议》指
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公司章程》 指 《南通华尔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南通华尔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监督管理办法》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收购管理办法》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
指
则》 则》
《第5号准则》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与格式准则第 5 号一权
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