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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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海纳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海纳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海纳川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中国(“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及台湾省,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指中国大陆)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广东海纳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而不对除前述问题之外的任何其他事宜发表任何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
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
东会进行见证,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在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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