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7-26
2019 113
当事人:
浙江华尔达热导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尔达),
注册地址: 浙江省瑞安市经济开发区华尔达工业园。
陈智,男, 1962 年 11 月出生, 公司实际控制人、 时任
董事长。
陈坚明,男, 1980 年 2 月出生,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华尔达有以下违规事实:
一、 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2018 年, 公司买卖合同案件与宁波汇峰聚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产生诉讼, 涉案金额达 1945.86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
经审计净资产的 42.54%。公司对上述重大诉讼未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二、 设立子公司未及时披露
公司 2018 年 8 月 8 日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0 万元
的全资子公司浙江开智科技有限公司,对外投资金额占 2017
年净资产的 43.74%, 公司对上述行为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披露经营情况重大变化及法定代表人变更
公司已不在 2018 年半年报披露的办公地址办公, 公司
对上述重大变化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2019 年 4 月 15 日,
公司完成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华尔达的上述行为构成信息披露违规和公司治理违规,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
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披细则》)
第四条、 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陈智、 董事会秘书陈坚明对违规行
为负有责任,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
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
施细则》 第十四条,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华尔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陈智、 陈坚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们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信披细则》等业务规则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同时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
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
给予纪律处分。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7 月 25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