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证券代码:831181 证券简称:莱特九州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北京莱特九州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
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莱特九州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莱特九州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 “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股东会议事效率,促进 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北京莱特九州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
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出现法定情形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
第五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等需要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可以按照本条规定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监事会应当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请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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