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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3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强盛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30


证券代码:831184 证券简称:强盛股份 主办券商:红塔证券
江苏强盛功能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
相关治理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强盛功能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江苏强盛功能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强盛功能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信息。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公司重大信息,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其选任、履职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提名或任命前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按相关规定报备。

第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公众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持续信息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编制年度报告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执行,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二)公司概况;

(三)会计数据和经营情况;

(四)管理层分析;

(五)重大事件;

(六)股份变动、融资和利润分配;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情况;

(八)公司治理;

(九)财务会计报告;

(十)备查文件目录;

(十一)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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