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30
证券代码:831184 证券简称:强盛股份 主办券商:红塔证券
江苏强盛功能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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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
相关治理制度(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强盛功能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强盛功能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定以及《江苏强盛功能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了债务人进行资金融通
或商品流通,而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基本行为规范。
第五条 公司作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六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以上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以上;
(六)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30%以后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以防范风
险。
第二章 担保的批准及信息披露
第八条 需公司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人必须向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将担保项目
的相关资料及需担保的额度等报送公司财务科。公司财务科对被担保人报送的担保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由股东会或董事会以书面决议的形式审议批准。
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担保,除前述决议外须同时具备独立董事的同意意见方可实施。
第十条 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做出担保决定前,相关部门及责任人不得签
字或盖章确认担保合同或合同的担保条款。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查讨论后,由与会董事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是否同意
提供担保,表决时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董事会原始记录中要有明确的表决情况记录。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如非关联董事成员不足三人的,则该项对外担保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具体回避办法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仔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股东会的讨论和表决
情况。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截至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十三条 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 15 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
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承担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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