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3
证券代码:831185 证券简称:众智软件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众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9 月 1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众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众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众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管理制度。
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
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
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
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
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八条 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
东会进行审议。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对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持股权比例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一)、(二)和(三)的规定。公司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执行。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涉及为关联人
提供担保的,须经非关联董事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的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核程序
第十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
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的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十一条 虽不符合第十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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