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3
证券代码:831185 证券简称:众智软件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众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9 月 1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众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众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以及《众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科学分析、审慎决策,着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存储、使用和管理,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方案等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批准为该次股票发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应当专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也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存储账户内。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备案。三方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二)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或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设置多个资金专户的,公司还应当说明并提出保……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