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3
证券代码:831185 证券简称:众智软件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众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9 月 1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众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众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众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推荐主办券商,并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及时、公平地披露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依本制度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九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十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司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公司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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