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金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中路 47 号怡景湾大酒店五层
电话: 86-756-8893339 传真: 86-756-8893336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金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为此,本所律师查阅
了有关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料,并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金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议案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3 月 25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
决定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召开贵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
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6-007,以下简称“《通知公告》”)。
2026 年 4 月 17 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贵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
事长主持。会议召开的程序是按照《公司法》、贵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 7 人,代表股
份 53,559,778 股。以上股东是截至 2026 年 4 月 1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权登记日的持股股东。
公司董事和监事出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以上出席会议的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对如下议案进行审议:
1、《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2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
7、《关于公司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公司临时性委托理财的议案》
9、《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无抵押综合授信额度贷款的议案》
10、《关于公司股东上官清对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无抵押综合授信额度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11、《关于公司以金海岸生物工业区厂区的房地产为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贷款的议案》
12、《关于公司股东上官清对公司以金海岸生物工业区厂区的房地产为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13、《关于公司以定家湾国际医药生态园房地产为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贷款的议案》
14、《关于公司股东上官清对公司以定家湾国际医药生态园房地产为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15、《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6、《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17、《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公告通知的议案相符,股东没有在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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