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2-25
公告编号:2021-008
证券代码:831188 证券简称:正兴玉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雅安正兴汉白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0 月 1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9 月 24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宝兴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罗福群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明、不明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雅安正兴汉白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雪汶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周锐、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与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签订了《关于绿色矿山基础建设及公司利润
和生产经营权授权经营合同》,2020 年 9 月 4 日经公司股东提议,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撤销对罗福群女士经营授权的临时提案》,原告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向宝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详见于 2020 年 10 月 16 日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0-039)。
公告编号:2021-008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与 2018 年 4 月 23 日签订的《关于绿色矿山基础
建设及公司利润和生产经营权授权经营合同》合法、有效,继续履行合同;
2、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新任董事长李国强于 2020 年 9 月 21 日发出的《雅安
正兴汉白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公司业务及资金支付管理的通知》违反了原、被告所签订的《关于绿色矿山基础建设及公司利润和生产经营权授权经营合同》约定,构成严重违约。
(五)案件进展情况:
1、原告与公司合同纠纷的诉讼标的额已超出宝兴县人民法院管辖权范围,公司
向宝兴县人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请求贵院依法裁定将(2020)
川 1827 民初 365 号案件移送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宝兴县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3 日出具的(2020)川 1827 民初 365 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交雅安市中级人民法
院审理,原告不服裁定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3、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出具的(2020)川 18 民辖终 42
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4、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1 年 2 月 24 日收到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2 月 19 日作出的
(2021)川 18 民初 8 号《民事裁定书》,判决结果如下:
原告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立案,原告罗福群在本
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罗福群撤回起诉处理。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告编号:2021-008
本案的裁定结果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的裁定不排除原告会继续申诉的可能性,暂无法评估是否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影响,但由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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