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3-18
公告编号:2021-014
证券代码:831188 证券简称:正兴玉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雅安正兴汉白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0 月 2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0 月 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罗铜阳、吕丽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汪建国、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雅安正兴汉白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雪汶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肖涛奇、谭丽娟、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二原告系被告公司股东。二原告认为,2020 年 9 月 15 日在被告召开的 2020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形成了关于撤销对罗福群女士经营授权的决议,被告在罗福群女士无任何违约行为且未征得罗福群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单方终止《关于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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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矿山基础建设及公司利润和生产经营权授权经营合同》的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
用原则,更是严重违反现行《合同法》的行为。被告在 2020 年 9 月 21 日召开的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中,选举李国强为董事长,向其管理层发出了《雅安正兴汉白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公司业务及资金支付管理的通知》,二原告认为,该通知从根本上完全剥夺了罗福群女士的自主经营管理权力。特向四川省宝兴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详见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0-041)。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第(一)项关于选举李国强为董事长的内容无效。
2、请求依法确认被告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中第(三)项关于撤销对罗福群女士经营授权的内容无效。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1 年 3 月 18 日收到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3 月 10 日作出的
(2020)川 1827 民初 374 号《民事裁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罗铜阳、吕丽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 50.00 元,由原告罗铜阳、吕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本案的裁决结果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的裁决不排除原告会继续上诉的可能性,暂无法评估是否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影响,但由于公司第三届高级管理团队自聘任后与第二届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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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团队未能顺利完成换届交接工作,对公司未来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暂无法评估是否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宝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川 1827 民初 374 号
雅安正兴汉白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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