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15
公告编号:2021-018
证券代码:831188 证券简称:正兴玉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雅安正兴汉白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4 月 13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3 月 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罗福群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明、不明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雅安正兴汉白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雪汶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周锐、肖涛奇、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4 月 2 日、4 月 20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罗福群女士对公司生产经营、绿色
矿山建设、开采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经营工作的议案》,2020 年 9 月 15 日,公
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撤销对罗福群女士经营授权的临时提案》。
根据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有关罗福群的诉讼证据显示,罗福群
公告编号:2021-018
是根据 2018 年 4 月 23 日与陈雪汶签订的《关于绿色矿山基础建设及公司利润和
生产经营权授权经营合同》内容为依据, 将生产经营权、绿色矿山建设、矿山开采、基础设施建设等按承包责任制,在合同有效期内全权主导和实施被告的日常经营管理,公司撤销对原告的授权经营,原告认为其利益受到侵害,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罗福群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与 2018 年 4 月 23 日签订的《关于绿色矿山基础
建设及公司利润和生产经营权授权经营合同》合法、有效;
2、原告请求依法继续履行上述《关于绿色矿山基础建设及公司利润和生产
经营权授权经营合同》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3、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新任董事长李国强于 2020 年 9 月 21 日发出的《雅安
正兴汉白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公司业务及资金支付管理的通知》违反了上述《关于绿色矿山基础建设及公司利润和生产经营权授权经营合同》约定,构成严重违约,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3000 万元。
(五)案件进展情况:
1、2020 年 9 月 24 日,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受理了罗福群向公司以合同纠
纷提起诉讼,案号(2020)川 1827 民初 365 号。
2、罗福群与公司合同纠纷的诉讼标的额已超出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管辖 权范围,公司向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请求贵院
依法裁定将(2020)川 1827 民初 365 号案件移送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理。
3、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3 日出具的(2020)川 1827 民初
36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交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告不服裁定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4、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出具的(2020)川 18
民辖终 42 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立案受理罗福群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川 18
公告编号:2021-018
民初 8 号。
5、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出具《民事裁定书》,原
告罗福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裁定按罗福群撤回起诉处理。
6、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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