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3
公告编号:2020-003
证券代码:831188 证券简称:正兴玉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雅安正兴汉白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4 月 1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0 月 1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雅安正兴汉白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雅安伊万卡石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万卡”、“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肖勤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建刚、四川三龙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陈雪汶、陈鸿成、丁立红、深圳日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昇创沅”)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郑佩林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明、不明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9 月 20 日至 9 月 22 日期间,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陈
公告编号:2020-003
雪汶指示,通过子公司伊万卡向 5 家公司支付款项共计 4,054 万元,用于陈雪汶的个人资金周转,该行为已构成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被告一陈雪汶、被告二陈鸿成、被告三丁立红系被告四日昇创沅的股东,并持有日昇创沅 100%的股份。而陈鸿成与陈雪汶为父女关系,陈雪汶与丁立红为夫妻关系。陈鸿成、丁立红及陈雪汶为一致行动人,同时,被告四日昇创沅持有公司 37.71%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陈雪汶、陈鸿成、丁立红共同通过日昇创沅公司行使对公司的决策权。
2018 年 4 月 24 日,原被告双方就上述款项补签了《借款合同》及《还款承
诺书》。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40,540,000 元;借款期间自 2017 年
9 月 20 日起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止;于 2018 年 6 月 30 日前偿还借款本金 4054
万和利息(按年利率 6%计算)。同时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依法向甲
方(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 年 7 月 19 日,被告三丁立红和被告
四日昇创沅以现金股利合计 6,496,000 元偿付前述借款本金。截至 2018 年 7 月
20 日,四被告尚需还款的本金为 34,044,000 元。
到目前为止,经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依法判令四被告向两原告连带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 34,044,000 元和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的利息 3943212.17 元,并支付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至款清止
的利息(以 34,044,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6%计算);
2、依法判令四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3、依法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因诉讼产生的全部费用。
(五)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及伊万卡收到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将于 2020 年 4 月 16
日上午 9 时在该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公告编号:2020-003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合法、合规地主张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陈雪汶、陈鸿成、丁立红、日昇创沅涉及多项诉讼,所有资产均被查封或者冻结,且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若未履约还款将对公司的经营现金流、营业利润等产生不利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起诉书》;
(二)《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19)川 18 民初 7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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