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1-19
公告编号:2021-006
证券代码:831188 证券简称:正兴玉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雅安正兴汉白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4 月 1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0 月 1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雅安正兴汉白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雅安伊万卡石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万卡”、“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肖勤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建刚、四川三龙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陈雪汶、陈鸿成、丁立红、深圳日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昇创沅”)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郑佩林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曾繁军、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9 月 20 日至 9 月 22 日期间,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陈
雪汶指示,通过子公司伊万卡向 5 家公司支付款项共计 4,054 万元,用于陈雪汶的个人资金周转,该行为已构成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2018 年 4 月 24 日,原被告双方就上述款项补签了《借款合同》及《还款承
公告编号:2021-006
诺书》,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40,540,000 元,具体详见于 2020 年4 月 13 日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0-003)。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依法判令四被告向两原告连带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 34,044,000 元和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的利息 3943212.17 元,并支付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至款清止
的利息(以 34,044,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6%计算)等,具体详见于 2020 年 4
月 13 日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0-003)。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2021年1月18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雪汶提供的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分别在 2020 年 4 月 15 日、2020 年 11 月 13 日作出的准许公司、子公司撤诉的
《民事裁定书》,判决结果如下:
1、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川
18 民初 74 号之一,裁定准许原告雅安正兴汉白玉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2、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川
18 民初 74 号,裁定准许原告雅安伊万卡石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
213991 元,减半收取 10699.50 元,由伊万卡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正在核实撤回本次诉讼的内部决策审批程序及依据、撤销的原因。公司将继续催促陈雪汶女士履行还款承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预计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影响,但由于公司第三届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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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团队自聘任后与第二届高级管理团队未能顺利完成换届交接工作,对公司未来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陈雪汶、陈鸿成、丁立红、日昇创沅涉及多项诉讼,所有资产均被查封或者冻结,且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次诉讼暂无法评估是否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雪汶于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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