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1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新健康成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炜衡成都(律意)字[2026]2112 号
致:四川新健康成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新健康成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新健康成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声明: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审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审查的主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2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5 年
度财务决算报告》;《202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预计 2026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2025 年年度报告〉及〈2025 年年度报告摘要〉》
3、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刊登的《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
4、2025 年年度股东会到会登记记录、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5、2025 年年度股东会其他相关会议文件。
二、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了《四川新健康成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展开。
(二)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8 日 9:30 在成都市四川省成都市
高新区天欣路 101 号 1 号楼 405 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王大平先生主持了本次
会议。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上述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5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5,649,6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6.5203%。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岀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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