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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04 10:32:00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巨正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04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审查函〔2024〕15 号

关于对巨正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
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巨正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正源或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海德一道 88 号中洲控股金融中心 B 栋 33A。

王艳,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兼副总经理。

王立贵,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经查明,巨正源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4 年 10 月,公司申请挂牌时存在未解除且未披露的股份
代持情形,陈某华分别代王艳等 3 人持有公司 431.8 万元股份。公司于 2015 年第二次、2017 年、2019 年的股票定向发行中均存在未披露的股份代持情形。

巨正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试行)》(2013 年 12 月 30 日发布)第四条、第十一条和第
二十八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第六条、第十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
第三条(2013 年 12 月 30 日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王艳作为巨正源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兼副总经理,参与股份代持,王立贵作为巨正源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知悉王艳存在股份代持事项,未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巨正源申请挂牌时的股份代持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以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决定:

对巨正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王艳、王立贵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审查部
2024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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