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04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审查函〔2024〕15 号
关于对巨正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
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巨正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正源或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海德一道 88 号中洲控股金融中心 B 栋 33A。
王艳,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兼副总经理。
王立贵,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经查明,巨正源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4 年 10 月,公司申请挂牌时存在未解除且未披露的股份
代持情形,陈某华分别代王艳等 3 人持有公司 431.8 万元股份。公司于 2015 年第二次、2017 年、2019 年的股票定向发行中均存在未披露的股份代持情形。
巨正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试行)》(2013 年 12 月 30 日发布)第四条、第十一条和第
二十八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第六条、第十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
第三条(2013 年 12 月 30 日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王艳作为巨正源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兼副总经理,参与股份代持,王立贵作为巨正源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知悉王艳存在股份代持事项,未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巨正源申请挂牌时的股份代持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以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决定:
对巨正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王艳、王立贵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审查部
2024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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