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2-27 16:17:42 股吧网页版
巨正源: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27


证券代码:831200 证券简称:巨正源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巨正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12 月 25 日,巨正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巨正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防控公司法律风险,
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巨正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根据本
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投资关系、治理结构、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被公司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法律事务是指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涉及公司权利义务
的各种涉法事务,主要包括重大事项管理、法律纠纷管理、合同管理、外聘法律顾问管理、法制宣传教育及其他相关事务。

第四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事前防范、权责清晰、务实
高效,业务谁主管、法律风险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立总法律顾问,领导组织法务管理部门和外聘法律顾问开展
公司的各项法律事务工作。

第六条 公司总法律顾问的职责:

(一)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机构。

(四)根据需要,安排法务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调研、论证、谈判和实施。

(五)负责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公司法务人员业务培训制度。

(六)对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七)其他应当由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 法务合规部是公司的法务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公司的各项的法律事
务工作。

第八条 法务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协助总法律顾问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二)对公司重大涉法事务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

(三)对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

(四)管理、审核公司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五)参与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六)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办理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号、商业秘密、关键核心技术、公证、鉴证等事项涉及的有关法律事务。

(七)负责或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八)提供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咨询。

(九)参加相关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听证等活动。

(十)负责选聘、管理公司法律顾问,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十一)办理公司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 公司配置专职法务人员,负责处理公司各项具体法律事务。

第三章 工作规则

第十条 公司法务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执行本办法的
直接责任人,各部门具体承办有关法律事务的人员为第一责任人,应全程跟踪所承办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法务管理实行书面工作制度。任何法律事务文件包括内部请
示汇报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十二条 公司法务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各部门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存在法
律风险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送法务管理部门;法务管理部门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存在法律风险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上级领导。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全体员工在对外部交往中涉及法律方面的事项,
应注意统一口径、言辞谨慎、依法依规,切实保障公司利益,重大事项应取得公司授权。

第四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在讨论、决定公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务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