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8
证券代码:831200 证券简称:巨正源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巨正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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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撤销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巨正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巨正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巨正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对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时,经董事会审议后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本条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二)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三)公司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导致公司的业务、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事项,即:
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2、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30%以上。
(十四)审议因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事项;
(十五)章程规定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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