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证券代码:831203 证券简称:瑞纽机械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上海瑞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14 年 3 月 23 日经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瑞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瑞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
理工作,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保护公司、全体股东
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瑞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
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担保的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具
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保函
等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应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特殊情况需对外提供担保的,
必须经其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总额和单项担保额及其
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担保的专项管理,经理办公室负责对担保合同
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法律咨询。
第二章 担保的条件
第九条 公司原则上只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单位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第十一条 公司在特殊情况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公司提供担保的,还应采取反
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三章 担保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的申请及资信状况调查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
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个工作日向财务总监(财
务负责人)及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
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第十三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
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门认为必要提交的其
他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作出担保决定前,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对
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五条 公司可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渠道调查其偿
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必要时公司可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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