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0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南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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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南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南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南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南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之合法性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刊登《福建南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内容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 10:00 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投票起止时
间:2024 年 12 月 1 日 15:00 至 2024 年 12 月 2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5,188,764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0.6951%。
2.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4,9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25%。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5,183,86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8%;反
对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4,9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2%。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2,354,834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9%;反对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4,9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5,183,86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8%;反
对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4,9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2%。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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