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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3-28 15:34:16 股吧网页版
洁昊环保:上海璟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洁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28


上海璟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洁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洁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璟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洁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施庆庆律师、梅彦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洁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
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不存在重大隐瞒或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之合法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5 年 3 月 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 2025 年 3 月 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http://www.neeq.com.cn/)公告了《上海洁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星期五)上午 10:00 在上海
巿青浦区诸光路 1588 弄虹桥世界中心 L1A-601C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肖惠娥女士主持。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等与上述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 73,644,658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8.6784%。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公司监事通过其他方式线上参加会议,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644,6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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