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12-15
公告编号:2017-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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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1209 证券简称:鑫安利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河南鑫安利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出售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交易概况
(一)基本情况
转让方:河南鑫安利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受让方:张洪艳
交易标的:中环联新(北京)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25.27%股权(以
下简称“中环联新”)
交易事项:公司将持有的中环联新 25.27%股权转让给张洪艳
交易价格:1314 万元
本次出售资产不构成关联交易,但董事杨耀党持有中环联新
(北京)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44.73%的股权,董事赵金茹系杨耀党夫
人,故董事杨耀党、赵金茹回避了相关会议表决。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
规定:“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
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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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
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
的比例达到 50% 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
到 30%以上。”
公司 2016 年末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 139,148,253.06 元,净
资产总额为 87,290,021.25 元。 本次交易按照成交金额计算,占总
资产比例为 9.44%,占净资产比例为 15.05%。故本次出售资产未达
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
(二)审议和表决情况
2017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转让中环联新(北京)环境保护有限公司股权
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本议案尚需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三)交易生效需要的其它审批及有关程序
本次出售资产无需征得其他第三方的同意;本次出售资产不存在
尚未完成的审批程序,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次出售资产需提交工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二、交易对手方的情况
(一)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1.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一
交易对手方姓名张洪艳,性别男,国籍中国, 住所为北京市,最近
三年担任过中环联新(北京)环境保护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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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代表人。
2.应说明的情况
交易对方与挂牌公司、 挂牌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
联关系。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可能或
已经造成挂牌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
三、交易标的情况说明
(一)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交易标的名称:中环联新(北京)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交易标的类别:25.27%股权
交易标的所在地:北京市
(二)交易标的资产在权属方面的情况
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
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以及不存在妨
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河南鑫安利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以人民币 1314 万元出售
中环联新(北京)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25.27%股权。
(二)交易定价依据
1. 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为公司委托王自轩代为购买并持有中环联
新(北京)环境保护有限公司股权时,王自轩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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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的《不可撤销承诺书》及王自轩与张洪艳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三)时间安排
协议约定标的的交付时间为公司与张洪艳签署的《股权转让协
议》约定的时间, 过户时间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通过股权变更的
日期为准。
五、本次交易对于公司的影响
本次出售资产将导致公司暂时不涉及环评领域,公司将主力发
展安全评价、职业评价两大成熟业务,并始终坚持“做安评类细分
市场领导者”的战略。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河南鑫安利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决议》。
河南鑫安利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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