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0
公告编号:2026-006
证券代码:831212 证券简称:耐磨科技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云南昆钢耐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民事裁定书生效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二)收到民事裁定书的日期:2026 年 3 月 20 日
(三)诉讼民事裁定书生效日期:2026 年 3 月 1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人鹤庆北衙矿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昆钢耐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不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5)云 29 民终 1133 号民事判决书,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26 年 3 月 19 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鹤
庆北衙矿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本次诉讼民事裁定书生效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鹤庆北衙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渊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公司客户
公告编号:2026-006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云南昆钢耐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炳臣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公司自身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人鹤庆北衙矿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昆钢耐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不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5)云 29 民终 1133 号民事判决书,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诉讼民事裁定书生效请求和理由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 29 民终 113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鹤庆县人民法院(2025)云 2932 民初 319 号民事判决
书第三、五项判决,即“被告云南昆钢耐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鹤庆北衙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合同约定非计划停机违约金50000 元。”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合同约定非计划停机违约金 100000 元。第五项判决,即:驳回原告鹤庆北衙矿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发回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或提审改判支持申请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4.本案全部诉讼费、担保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本次诉讼民事裁定书生效案件进展情况
(一)再审情况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人鹤庆北衙矿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昆钢耐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不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5)云 29 民终 1133 号民事判决书,向云南省
公告编号:2026-006
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26 年 3月 19 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鹤庆北衙矿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四、本次诉讼民事裁定书生效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驳回鹤庆北衙矿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对公司经营方面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驳回鹤庆北衙矿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对公司财务方面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已按规定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在本案中没有其他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1、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云民申 5534 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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