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证券代码:831216 证券简称:中林股份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浙江中林勘察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6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回避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中林勘察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浙江中林勘察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中林勘察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设股东监事二 名,职工代表监事一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对股东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 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权。
第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五条监事会实行下列议事原则:
(一)整体负责的原则。监事会全体监事应站在公司整体利益的角度,向全体股东和职工负责,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法定出席人数的原则。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人数必须占全体监事的过半数以上。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及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三)多数通过有效的原则。监事会决议必须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四)无条件执行决议的原则。缺席监事和出席会议的监事(含持反对意见和弃权的监事)均对通过的决议负有执行义务。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行使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二)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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