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5-18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新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证2018第00231号
致:安徽新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安徽新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新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祝传颂、肖郑东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根据《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分别刊登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2018年5月17日14点,公司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数额2,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数的86.96%。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道宏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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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有: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数额2,000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数的86.96%,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8年5月15日下
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及股东代表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相关持股凭证。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及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经统计,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持有表决权数2,000万。
经验证,现场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 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同意股数
2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同意股数20,0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股数20,0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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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同意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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