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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6-1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金龙腾: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6-11

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日常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投资(含共同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财务资助(公司接受的)等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人如在股东大会上享有表决权,应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四)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其他有权部门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当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六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倾斜利益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本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前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本公司,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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