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6-11
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可能对
公司股票价格或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送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文件的形式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披露信息,不得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及其董事和相关责任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 公司除按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的披露所有可能对
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应当将董事会
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有: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三)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2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备。
第十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备。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
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发布。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行使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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