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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09 17:34:19 股吧网页版
宏景软件: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09


证券代码:831225 证券简称:宏景软件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北京宏景世纪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宏景世纪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宏景世纪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宏景世纪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
易活动,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相关规则以及《北京宏景世纪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关联交易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财务部根据上一年度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发生额估算本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并对日常关联交易发生情况进行跟踪控制。

第二章 关联人的认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3、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4、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5、配偶的兄弟姐妹;

6、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国证监会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
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九条 仅与公司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一)与公司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 与公司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
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 与公司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四) 仅仅与公司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监事会、公司财务负责人通报。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确认及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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