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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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夏阳机动车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股会字[2025] HF 第【01-1】号
二○二五年五月
致:安徽夏阳机动车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合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夏阳机动车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夏阳检测”)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王成柱、许飞(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夏阳机动车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车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于 2025年 4 月 25日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网站(www.neeq.com.cn)公开发布的《安徽夏阳机动车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发布了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星期四)上午 10:00 在
安徽夏阳机动车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会议的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上午 10 点在安徽夏阳机动车辆检测股
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姚树平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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