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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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2〕 96 号
关于对新疆恒丰现代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新疆恒丰现代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恒丰科
技或公司) , 住所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
吉市大西渠镇北 9 公里处。
周宇刚, 公司时任董事长。
顾瀚章,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恒丰科技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9 年, 恒丰科技为挂牌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华兴投资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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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有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 2150.46 万元, 占挂牌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1.76%。上述对外担保发生时未事先履行
审议程序并披露。 截至 2022 年 8 月 3 日, 恒丰科技对上述
事项进行补充审议并披露。
恒丰科技违规提供对外担保的行为, 违反了《 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 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八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
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时任董事长周宇刚、 时任董事会秘
书顾瀚章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 第 1.4 条、 第 1.5 条的
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 ( 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 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恒丰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周宇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顾瀚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 信息披露规则》 等业务规则的规定, 诚
实守信, 规范运作, 及时、 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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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
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
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
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2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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