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2-24
公告编号:2023-001
证券代码:831233 证券简称:恒丰科技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新疆恒丰现代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新疆恒丰现代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周宇刚、王志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3 年 2 月 23 日
生效日期:2023 年 2 月 22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新疆恒丰现代农业科技股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无
份有限公司
周宇刚 董监高 董事长
王志鹏 董监高 董事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2019 年 7 月 15 日、2021 年 3 月 22 日,新疆恒丰现代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公告编号:2023-001
下简称“恒丰科技”)先后两次为控股股东新疆华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集团”)与新疆昌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产权交易相关事项提供担保,涉及金额合计3,451.25 万元。经查,上述两次担保事项均由恒丰科技董事王志鹏(兼任华兴集团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具体操作,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王志鹏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周宇刚作为恒丰科技董事长,疏于内控管理,未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对上述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第六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符,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处罚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处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继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今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1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依法合规经营,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坚决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6 号
新疆恒丰现代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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