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4
公告编号:2020-007
证券代码:831241 证券简称:博峰新业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新疆博峰新业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5 月 3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6 月 2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石勇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敬明芳、新疆荣远律师事务所、黄旭、新疆益一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新疆博峰新业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田树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琴、新疆瀛华律师事务所;常正芳、公司代理人(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黄鹤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邓子时、新疆维道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20-007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3 年 6 月 24 日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博峰新业石油工程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克-白快速干道工程绿化种植工程》,新疆博峰新业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将此工程部份承包于石勇,但因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未与新疆博峰新业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结算,造成新疆博峰新业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无法与石勇进行最终结算,所以石勇将新疆博峰新业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12,617,330.0 元,利息 2,397,292.0 元,
合计 15,014,622.0 元。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19 年 10 月 14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新民终
346 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新疆博峰新业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石勇支付工
程款 4,915,846.99 元、利息 1,622,229.51,合计 6,538,076.50 元。新疆博峰
新业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0 年 2 月 21 日,
最高人民法院已受理立案,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 708 号。目前等待开庭通知。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12 月 16 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12 月
14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新疆博峰新业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石勇支付工程款 4,915,846.99元,利息 1,622,229.51 元,合计 6,538,076.5 元。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受理立案,案号
公告编号:2020-007
(2020)最高法民申 708 号。目前等待开庭通知。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将积极、合法、合规地主张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一定影响,但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将依法依规积极处理并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新 02 民初33 号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新民终 346 号
新疆博峰新业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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