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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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3 号
申请人: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关于终止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挂牌的决定》(股转发〔 2024〕 171 号), 向我司申请复核。 该
决定认定, 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特辰)
未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终止挂牌实施细
则》) 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对 ST 特辰
作出终止挂牌决定。
申请人对上述决定存有异议并申请复核, 复核理由为: 由
于存在下列特殊情况,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可能造成公司和投资- 2 -
者重大损失,申请延后终止挂牌时间半年至一年:一是公司产
品技术具有优势,公司正在推进破产重整事项。二是公司破产
重整案件正在审理,很多股东希望重整结束后再终止挂牌,避
免投资者低价抛售股票,导致公司被恶意收购。三是相关人员
恶意收购公司股票,意图取得公司控制权,以消除对公司的大
额债务,将严重侵害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复核会议审议认为,申请人存在未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的
客观事实,已经触发了《终止挂牌实施细则》 规定的强制终止
挂牌情形。 ST 特辰以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相关人员恶意收
购公司等为理由申请延期终止挂牌没有规则依据, 不影响我司
作出终止挂牌决定。
综上,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股转发〔 2024〕 171 号对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终止挂牌决定。
全国股转公司
2024 年 12 月 2 日
报送: 证监会公众司,稽查局。
抄送:深圳证监局。
分送: 法律事务部, 挂牌公司管理一部,存档。
全国股转公司办公室 2024 年 12 月 3 日印发
打字:马德明 校对:陈嘉亮 共印 2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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