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23
公告编号:2024-059
证券代码:831242 证券简称:摘牌特辰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收到日期:2024 年 12 月 20 日
生效日期:2024 年 12 月 2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监局)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限公司
沈海晏 董监高 董事长
王汉军 董监高 时任总经理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二、主要内容
公告编号:2024-059
(一)违法违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对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发布《股票因未按期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强制停
牌公告》,称因公司无法于 2024 年4 月30 日前完成 2023 年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股票于 2024 年 5 月 6 日被强制停牌。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未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及其他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深圳证监局认为,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公司董事长沈海晏、时任总经理王汉军。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对沈海晏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三、对王汉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
公告编号:2024-059
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生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公司目前经营困难,现金流紧张,对公司的处罚会对公司财务方面造成不利影响。
(三)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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