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1244 证券简称:星展测控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星展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星展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星展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星展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或
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
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按程序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子公司、参股公司。
以上对外担保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与其发展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且该担保风险较小的,经三分之二以上公司董事会成员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非法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及审查程序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职能管理部门。子公司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及公司财务部为职能管理单位(部门)。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职能管理部门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意见。
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
(二)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五)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被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经营的情形;
(二)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
(三)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六)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第十一条 根据职能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公司应当认真审查担保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申请人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担保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担保申请人与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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