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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06 16:39:42 股吧网页版
欧力配网: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欧力配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

《珠海欧力配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欧力配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凯发电气”、“收购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凯发电气收购珠海欧力配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欧力配网”或“被收购公司”)相关事宜(下称“本次收购”)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称“《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下称“《5 号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为凯发电气为本次收购编制的《珠海欧力配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已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欧
力配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法律意见书》”)。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审查部于 2025 年 9 月 8 日就本次收购下发了《关于珠海
欧力配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项目的反馈意见》(下称“《反馈意见》”)。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需要本所律师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根据交易股数调整的情况,收购人与交易对方签署了《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俊等关于珠海欧力配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下称“《补充协议》”)。因此,本所律师针对上述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则以《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法律意见书》有差异的,或者《法律意见书》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声明事项,除另有说明外,与《法律意见书》所列声明事项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除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一致。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收购相关事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反馈意见》

《反馈意见》第 1 题:关于要约收购。信息披露文件内容显示,本次收购不
涉及要约收购。请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中补充披露挂牌公司《公司章程》中是否约定不涉及要约收购的相关规定,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回复如下:

核查过程:

就该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

1. 查阅了收购人与张俊等共计 14 名交易对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2. 查阅了《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 查阅了欧力配网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决议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4. 查阅了《收购报告书(修订稿)》。

核查结果:

根据收购人与张俊等共计 14 名交易对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本次收
购以协议方式进行,凯发电气通过受让张俊等共计 14 名交易对方持有的欧力配网 80.00%股权,以取得欧力配网控制权。收购人本次收购未选择要约收购方式,双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不涉及要约收购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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