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5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平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 2003 号国银金融中心大厦 11-13 楼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平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平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平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平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中祥律师、吴荷静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和披露了本所律师认为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必需的文件和全部事实情况,公司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说明(包括书面及口头)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所提供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
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刊载了
《深圳市平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
道清湖社区清湖村宝能科技园 7 栋 5 层 A 座 ABCDEF 单位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
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张向辉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出具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信息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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