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1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佳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佳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杭州佳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杭州佳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主要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内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胡雪钢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16 日
15:00 至 2024 年 6 月 17 日 15:00。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4年6月1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本所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所代表股份为 19,304,7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33.0590%。
根据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16 名,代表股份 37,694,7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4.551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2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56,999,5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10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 13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 8,430,2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366%。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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