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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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监管执行函〔 2024〕 131 号
关于对宁国东方碾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王吉海、 吴国强, 宁国东方碾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东方碾磨) 时任监事。
朱静, 东方碾磨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副总经理。
邹华良, 东方碾磨时任副总经理。
明章林, 东方碾磨副总经理。
陈伟青、 李春芳、 汪时静、 甘胜平、 陈鹏翔、 汤玉清、 赵
金莲、 张升学、 马学鹏, 东方碾磨股东。- 2 -
经查明, 东方碾磨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东方碾磨 2015 年第一次定向发行时存在发行对象代他人持
有股份的情形。 时任监事王吉海、 吴国强, 董事会秘书、 财务
总监、 副总经理朱静, 时任副总经理邹华良, 以及陈伟青、 李
春芳、 汪时静、 甘胜平、 陈鹏翔、 汤玉清、 赵金莲、 张升学、
马学鹏等共计 14 名发行对象代 42 人持有 88 万股本次定向发行
的股份。
东方碾磨挂牌转让期间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副总经理明章
林委托他人代其持有公司股份 5 万股, 陈伟青代他人持有公司
股份 1.3 万股。
截至 2024 年 5 月 16 日, 上述股份代持已经解除并补充披
露完毕。
时任监事王吉海、 吴国强, 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副总
经理朱静, 时任副总经理邹华良参与东方碾磨 2015 年第一次定
向发行时的股份代持事项, 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
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 ( 以下简
称《业务规则》 ) 第 1.4 条、 第 1.5 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 试行) 》 ( 2013 年 12 月 30 日发布,
以下简称《股票发行业务细则》 ) 第三条的规定, 对其涉及的
股份代持披露违规负有责任。
副总经理明章林参与挂牌转让期间的股份代持事项, 未能- 3 -
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的规定, 对其涉及的股份代持披露违规负有责任。
陈伟青、 李春芳、 汪时静、 甘胜平、 陈鹏翔、 汤玉清、 赵
金莲、 张升学、 马学鹏作为发行对象参与东方碾磨 2015 年第一
次定向发行时的股份代持事项, 并且陈伟青参与挂牌转让期间
的股份代持事项,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 《股
票发行业务细则》 第三条的规定, 对其涉及的股份代持披露违
规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以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
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王吉海、 吴国强、 朱静、 邹华良、 明章林、 陈伟青、 李
春芳、 汪时静、 甘胜平、 陈鹏翔、 汤玉清、 赵金莲、 张升学、
马学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特此告诫你方应
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否
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东方碾磨应当自收到本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 4 -
易日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监管执行部
2024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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