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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06 21:44:00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宁国东方碾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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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监管执行函〔 2024〕 131 号
关于对宁国东方碾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王吉海、 吴国强, 宁国东方碾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东方碾磨) 时任监事。
朱静, 东方碾磨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副总经理。
邹华良, 东方碾磨时任副总经理。
明章林, 东方碾磨副总经理。
陈伟青、 李春芳、 汪时静、 甘胜平、 陈鹏翔、 汤玉清、 赵
金莲、 张升学、 马学鹏, 东方碾磨股东。- 2 -
经查明, 东方碾磨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东方碾磨 2015 年第一次定向发行时存在发行对象代他人持
有股份的情形。 时任监事王吉海、 吴国强, 董事会秘书、 财务
总监、 副总经理朱静, 时任副总经理邹华良, 以及陈伟青、 李
春芳、 汪时静、 甘胜平、 陈鹏翔、 汤玉清、 赵金莲、 张升学、
马学鹏等共计 14 名发行对象代 42 人持有 88 万股本次定向发行
的股份。
东方碾磨挂牌转让期间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副总经理明章
林委托他人代其持有公司股份 5 万股, 陈伟青代他人持有公司
股份 1.3 万股。
截至 2024 年 5 月 16 日, 上述股份代持已经解除并补充披
露完毕。
时任监事王吉海、 吴国强, 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副总
经理朱静, 时任副总经理邹华良参与东方碾磨 2015 年第一次定
向发行时的股份代持事项, 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
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 ( 以下简
称《业务规则》 ) 第 1.4 条、 第 1.5 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 试行) 》 ( 2013 年 12 月 30 日发布,
以下简称《股票发行业务细则》 ) 第三条的规定, 对其涉及的
股份代持披露违规负有责任。
副总经理明章林参与挂牌转让期间的股份代持事项, 未能- 3 -
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的规定, 对其涉及的股份代持披露违规负有责任。
陈伟青、 李春芳、 汪时静、 甘胜平、 陈鹏翔、 汤玉清、 赵
金莲、 张升学、 马学鹏作为发行对象参与东方碾磨 2015 年第一
次定向发行时的股份代持事项, 并且陈伟青参与挂牌转让期间
的股份代持事项,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 《股
票发行业务细则》 第三条的规定, 对其涉及的股份代持披露违
规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以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
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王吉海、 吴国强、 朱静、 邹华良、 明章林、 陈伟青、 李
春芳、 汪时静、 甘胜平、 陈鹏翔、 汤玉清、 赵金莲、 张升学、
马学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特此告诫你方应
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否
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东方碾磨应当自收到本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 4 -
易日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监管执行部
2024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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