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7
证券代码:831260 证券简称:东方碾磨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宁国东方碾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阵地和经费保障。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宁国东方碾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扎实有效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宁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342502000008085(1-1)。
第三条 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14年11月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宁国东方碾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Ningguo Dongfang Wear-Resistant Materials Co.,Ltd
公司住所:宁国市宁阳西路47号,邮政编码:242300。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120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本章程规定的其它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管理为手段,以质量求生存,以科技求发 展。求真务实,锐意进取,为股东创造价值,为职工谋福利,为社会创效益。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黑色、有色金属铸件、机械配件的研发、制 造、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 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者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托管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壹元。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
第十七条 公司系于2013年12月20日由宁国市东方碾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发起人以宁国市东方碾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截止2013年10 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48,278,581.38元,按1:0.331410的比例折成公司的 股份总额16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净资产余额部分转为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公司发起人姓名、持股数额、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
序号 发起人 持股数额(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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