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1269 证券简称:博凡动力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博凡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博凡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浙江博凡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
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 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它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它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自本制度通过之日起,公司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以及再次募集
的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2、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3、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募集资金 50%以
上,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主办券商;
4、主办券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数据;
5、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
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经过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执行,资金的使用审批程序必须遵守公司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全国股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有相应要求时,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十三条 主办券商应当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及主办券商专项意见。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
以下条件: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3、投资产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12个月;
4、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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