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1275 证券简称:睿泽科技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北京睿泽恒镒科技股份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审议通过本制度修订事项,尚需提交 2025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睿泽恒镒科技股份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睿泽恒镒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会的正常秩序和决议的合法性,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或进行任一可定性为视同清算事件的交易作出决议;为《公司章程》之目的,视同清算事件是指:(a)公司被兼并、收购、被整体出售或其他类似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交易,使得公司在该等事件发生前的股东在该等事件发生后的存续实体中的持股比例或表决权比例少于50%;(b)公司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资产被出售、公司全部知识产权或实质上全部知识产权被排他性许可或出售给第三方;(c)任何股权转让,股份出售,换股等交易导致公司50%以上的投票权转移给第三方;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应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中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外);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中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中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创设、批准、修改任何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挑选上市地点、或批准公司的上市估值、或任何其他与上市有关的实质性条款和条件;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此之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12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
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第五条 公司应当明确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交易标准。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