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1275 证券简称:睿泽科技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北京睿泽恒镒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审议通过本制度修订事项,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睿泽恒镒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睿泽恒镒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 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的《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5-1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批准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八)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中规定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外);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中规定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贷款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中规定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
(十一)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委托理财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应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之外的担保事项;
(十三)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四)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六)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七)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方案(包括确定激励方式和持股方式,拟定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具体事宜);
(二十)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二十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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