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1275 证券简称:睿泽科技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北京睿泽恒镒科技股份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审议通过本制度修订事项,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睿泽恒镒科技股份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睿泽恒镒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
理》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做
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四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
资金用途。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与发行方案或募集说明书等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五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主办券商在持续督导期间的监
督。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九条 为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
应在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十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分别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报备。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转出余额后,公
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
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
(一)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二) 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
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 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
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
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
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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